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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三部地方性法规 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

2018-12-04 | 编辑:中机教育网 |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 浏览量:

  11月30日,中国工业报记者在辽宁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戈平代表省人大常委会,首先进行新闻发布。他表示,前天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这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是省政府提请10月份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历经1个多月的修改完善,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顺利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高戈平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就这三件地方性法规内容亮点分别向与会媒体作以介绍。《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突出以“民”为本 彰显绿色引领《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从全过程提出了绿色建筑的要求。《条例》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努力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等举措,推动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定了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条例》明确,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等。同时,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三、将中水回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等先进、适用技术纳入推广应用。《条例》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等先进技术;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中水回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建立了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推广机制。《条例》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强化监督保障突显法律责任。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亮点包括: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明确省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同时,突出市、县实行由一个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体制,着力解决权责不清问题。
  二、明确管理体制。一方面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限期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另一方面采取水价调控机制,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全社会主动节约用水。在价格机制上,对用水大户实行累进加价,再生水则采取政府定价或供需双方商定价格。
  三、完善节水措施。游泳、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要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和设备。《条例》还要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管网漏损率符合标准;市、县政府要推进老旧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再生水管网建设,市政和环境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四、强化监督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节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严重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五、突显法律责任。《条例》加大了惩罚力度,对涉及用水大户、供水企业等八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标准。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强化重点防治 细化相关规定。《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建立责任明晰、考核完善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我省实行五级河长制,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管。规定新建产生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并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管。规定市、县政府可以在河流两侧划定一定区域禁养、限养畜禽,解决因畜禽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推动综合利用。
  三、细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细化了引导社会参与、宣传教育的规定,即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支持相关的环保产业发展,要求学校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其次,细化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规定,提高了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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