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消息,福建省工信厅等十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等9条措施。
图片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截图
其中,在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方面,《意见》指出要促进整车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2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同时,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全省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0万元。
《意见》明确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区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
并且,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意见》表示还要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另外,《意见》提出,发展电池租赁,支持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做大做强、辐射全国,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按3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进行补助,三年补助资金最高1亿元。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联合体共同打造良性发展的换电商业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领域推广应用。
除此之外,在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方面,《意见》提及要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项目。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
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