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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10-10 | 编辑:中机教育网 |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 浏览量:

    中国工业报记者在贯彻实施《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条例》是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是江西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个突破

    江西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指出,《条例》有五个突破:

    一是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首次纳入立法。

    二是对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条件量化、具体化的要求,创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是将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之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管齐下,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四是部门职责界定清晰,尤其是解决企业主管部门职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缺位的问题。

    五是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制度等。

    十大亮点

    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比原《条例》,条例增加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将“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新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补充和细化。

    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条例专门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9条,其中总则中有3条,“监督管理”专章中有6条。

    明确乡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其行使有限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解决了《安全生产法》对乡镇和开发区职权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还结合江西省实际将“新区”也纳入立法调整范畴。

    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和其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清晰的规定,同时还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的思想,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进行接轨。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发展意见中的重要内容。对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安全规定。

    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的思想贯彻了《条例》立法的始终,在总则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则条文中,有12条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吸取丰城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为防止丰电事故悲剧的再次重演,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对非“合理工期”的改变规定了严格严密的论证和批准程序。

    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的情形。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条例》第五十九条细化了提级调查的四种情形,避免了提级调查的随意性,使提级调查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其违法性,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其与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起列为禁止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

    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运用。建立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安监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顺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赔偿标准与全国对接相统一。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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