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规 营造环境 激活企业家创新创业动力
2018-01-12 | 编辑:中机教育网 |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中国工业 | 浏览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其中,内蒙古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收购玉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引起了企业界的关注。为了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当权益,目前企业界再次掀起了学习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1号文《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的热潮。
法律体系本身的稳定性,以及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之间产生的矛盾,给司法带来难题,也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困惑。本文拟通过对上述两个文件的梳理,以增进读者对文件的理解。
企业家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两个文件均明确了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第一条指出,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同时,《意见》指出,要营造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以及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针对企业家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加大院校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等一系列实质性措施来保护企业家、帮助企业家。
在处理企业犯罪时 不得牵连个人合法财产及家庭成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1号文《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而发布。同时为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先行性的矛盾在司法层面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方法。
该《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应进一步加大涉及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及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的,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通知》规定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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